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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條,我國的人工生殖只是用來「保障不孕者」的醫學協助,並不是所有想生小孩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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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條,我國的人工生殖只是用來「保障不孕者」的醫學協助,並不是所有想生小孩子的人,都能夠利用人工的方法來助產。
 
所謂的人工生殖,是不性交來受孕的技術,而且是夫妻的精、卵與第三人的卵、精結合才算。
 
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1條,目前只有「夫妻」可以做人工生殖,如果你是不婚族、同性伴侶,或著是遺孤,雖然你們之間也有愛、值得有愛的結晶,依照限制可能只能採取收養的方式。
 
原則上,你一定要是「不孕」(由機構來判斷,據新聞所載,醫學上似乎是認定停經也算不孕)才能利用人工生殖,除非你有重大遺傳疾病,不適合透過自然生育的方式來產下後代,才能例外使用人工生殖。 
 
人工生殖也不是讓你可以「配種」,配出你想要的長相、性別或特徵喔!夫妻之間至少要有一個人是「健康」的精子或卵子(也就是說,有一半一定要是你們的基因)。
至於另一半基因要用誰的,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3條,可是不能向醫生挑選,說我要貝克漢、娜塔莉波曼或是那個誰的精卵。
 
此外,在目前的法規制度下,「代理孕母」也是禁止的,依照人工生殖法第2條,實施人工生殖,一定是用妻子的子宮來孕育,不能由他人代勞。
 
🎸有些人覺得:想生就生,為什麼法律還要擋人活路?
 
從立法歷程的紀錄來看,我國的政府與立法委員認為人工生殖畢竟是違反自然的行為,「創造生命」不只是生理層面上的精卵結合,更包含了社會層面的倫理、道德、家庭、血統與法律的問題,所以並不希望廣開大門讓人工生殖發展。
 
我同意這種說法,可是若依照人工生殖法的2條規定,妻子的子宮無法孕育胎兒時,也無法利用人工生殖,在這同時,卻又不允許這些人尋找代理孕母來孕育後代,這樣是不是沒有達到法律原本的初衷?更深一層的問題是,未來若同性婚姻合法化,同性之間能不能算「不孕」,而透過人工生殖法創造一個有後代的家庭呢?會不會產生歧視?
 
讀法律的人總是會想著「平等、歧視」,這點讓很多人覺得厭煩或是小題大作。可是當你看到有人與你一樣,卻受到不一樣的對待,你實在是很難把眼睛撇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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